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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緣起

校友會的籌組過程,緣於民國82年2月蔡勇校長到任後,鑑於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不夠密切,雖有各科校友私下組織科友聯誼會,但過沒多久就逐漸崩離瓦解, 無法持續。於是指示各處室主任共同商議,草擬校友會雛型,並推派當時實習處鄭武雄主任全力協助推動,鄭主任連絡當時在社會上事業有成的校友,做為籌組校友 會的基本成員,籌備委員會所有成員放下繁重的私務,利用夜間返校出席參與研討,經過多次的研商討論,歷時一年多的凝聚共識,並訂定出本會組織章程草案,於 83年12月校慶日招開會員大會,正式通過組織章程,同時推選第一屆理、監事及各組幹部,國立三重商工校友會於是成立。

第一任會長李勤龍學長接掌本會後,克盡職責積極推動會務,首先進行建立會務制度;如定期召開月例聯誼會,舉辦會議規範講習,訂定理監事自律公約,建全財務 制度等,使會務得以順利推動。在全體理、監事及各組幹部全力的用心經營,逐次的推行各項活動;諸如舉辦校友聯誼餐會,協助母校徵收道路用地,成立校友急難 救助專戶,提供競賽績優獎勵,舉辦公益活動等績效卓著,獲得母校師生、家長及社區民眾的好評。

 

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加強國立三重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畢業校友的聯繫、溝通與互助、砥礪品學,共同促進教育學術之發展為目的,特組織『國立三重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畢業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會址:本會會址設於台北縣三重市中正北路163號。

第 三 條 任務: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增進校友間的聯繫,溝通與互助。

2. 研究科技學術,促進教育學術之發展。

3. 以促進校友與母校的互動,宏揚三重商工精神。

第二章 會  員

第 四 條 會員:凡國立三重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畢業校及進修學校畢結業之各屆校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納入會費後為會員。

第 五 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 每一會員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2. 繳納會費之義務。

3.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事項及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4. 出任本會幹部之權利與義務。

第 六 條 出會、退會:

1.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書面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2.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A.因故喪失會員資格者。

B.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3.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4.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 七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組織;理事會為執行單位,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八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經費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九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 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並斟酌實際情況擬定入會費及常年費之數額。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會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

7. 審查年度經費預算之編列及決算報告。

8. 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9.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會長對內綜理事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主席。

會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2. 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3.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4. 稽察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5.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6.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7.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三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四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因故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職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並得設副秘書長一人,下設工作人員(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秘書長承會長之命,管理本會一切行政事宜,並執行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事項。副秘書長協助處理本會日常業務,工作人員(幹事)秉承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之指示處理各項業務,工作人員得酌支車馬費。

第十八條 本會設財務長一人,並得設副財務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財務長承會長之命,掌理本會財務之收支,擬定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等事宜,副財務長協助財務長處理本會財務作業。

第十九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榮譽顧問,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廿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以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一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能出席之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務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三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廿五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工作人員(幹事)得組成幹部工作會議,由秘書長視實際需要召開舉行,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

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五00元。

2. 常年會費:每年繳納新台幣1000元。

3. 會員捐款。

4. 基金及其孳息。

5. 其他收入

第廿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廿八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會計年度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廿九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國立三重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卅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定之。

第卅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校友會傑出校友

第一屆傑出校友-20210201

第1屆傑出校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