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土署重申有關300億元 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自115年 起不再接受無稅籍或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新案申請
依據國土署114年9月5日公告本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第1
項第1款規定:「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不符合者,地方主辦機關應予駁回:
(一)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
文件之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及同
點第2項規定:「本專案計畫114年核定租金補貼,以同一
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115年度申請案者,得不受第1項
第1款規定之限制。但於補貼期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其租
賃房屋應符合第1項第1款規定。
(二) 上開規定意即自115年度起,申請本專案計畫之租賃房屋,
應具有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
明文件),頂加樓層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則不得再申請本專
案計畫;若於114年度已核定在案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
戶,經舊案帶入至115年度審查合格者,最長可於同址續領
補貼至115年12月31日
(三) 因期末將屆,為利尋覓新學期租屋之學生查詢建物資料及
提供包租代管資訊,國土署已於本專案計畫申請頁面
(https://has.nlma.gov.tw/house300e/)建置相關連
結,以利租屋學生選擇更安全、有保障之租屋標的之參考
項第1款規定:「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不符合者,地方主辦機關應予駁回:
(一)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
文件之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及同
點第2項規定:「本專案計畫114年核定租金補貼,以同一
租賃地址帶入本專案計畫115年度申請案者,得不受第1項
第1款規定之限制。但於補貼期間變更其租賃地址者,其租
賃房屋應符合第1項第1款規定。
(二) 上開規定意即自115年度起,申請本專案計畫之租賃房屋,
應具有房屋稅籍及建物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
明文件),頂加樓層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則不得再申請本專
案計畫;若於114年度已核定在案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
戶,經舊案帶入至115年度審查合格者,最長可於同址續領
補貼至115年12月31日
(三) 因期末將屆,為利尋覓新學期租屋之學生查詢建物資料及
提供包租代管資訊,國土署已於本專案計畫申請頁面
(https://has.nlma.gov.tw/house300e/)建置相關連
結,以利租屋學生選擇更安全、有保障之租屋標的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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