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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立三重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市立三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所在地。

第三條

  本會依據教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人民團體法相關規定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以提昇教師專業自主、保障教師權益、增進教師福利及協助校務發展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維護學生受教權。

三、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權益。

四、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及調解爭端。

六、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七、促進教師進修與研究。

八、其他有關教師權利與義務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一般會員、榮譽會員。

  本校專任教師循入會程序,繳交會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即為正式會員。

  任職本校不具前條資格者,循入會程序,繳交會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即為一般會員。

  曾任職本校之退休教師,循入會程序,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即為榮譽會員。

  新進會員入會申請:配合新學期開始(二月、九月)公告招收,經通過入會程序後即具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之權利。

第七條

  會之權利 如下:

一、會務之發言權 、提案權、連署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 及罷免權。

三、申訴及請求調解糾紛權。

四、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五、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一般會員及榮譽會員不適用之。

七、其他應享受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 本會章程及決

二、參與 並協助本會各項活動

三、繳交會費。

四、擔任本會所 選派之職務。

五、其他依本章程應盡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喪失會籍:

一、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

二、申請退會,經理事會通過。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會籍者。

     會員喪失會籍者,已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經查明屬實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取消會籍。

一、違反法令。

二、違反章程、決議,情節重大,事證明確者。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一、違反章程、決議之行為。

二、逾二個月內未繳清會費者。

        受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處分之會員,可向監事會申訴,經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討論。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及代表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理事、監事。

三、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本會會費及其他收之數額及方式。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劃、預告及預算、決算。

六、監督理事、監事事務之執行。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等處分。

八、議決本會財務之處分。

九、議決本會之解散。

十、其他有關會務及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的議決。

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會置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審查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四、議決會員違反章程之行為,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七、審議各項會員建議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綜理日常會務。

四、召集理事會、會員大會,並為會議主席。

五、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負責監事會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長及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 預算、決算。

三、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必要時得函請理事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六、其他應監督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 ,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文書、總務、活動各組,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於每年六月召開,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議因下列情形召開:

一、理事會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

二、會員 全體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時。

三、監事會函請召集時。

第二十二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議決,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議決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特別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並另行改選。

第二十七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會議結束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八條

  本會參與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績考核委員會及其他有關教師之組織與會議之代表,由理事會推派。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佰元。

二、常年會費 :

                                     1.校內教師會費:每人新台幣貳佰元。
                                     2.
校內教師會費加新北教產:每人新台幣貳佰元加該工會會費。
                                     3.校內教師會費加全中教:
每人新台幣貳佰元加該工會會費。

三、會員捐款。

四、其他收入。

五、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再報主管機關,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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