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
發佈日期 :
2022-12-29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主旨:行政院函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於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因特殊考量須報請該院核准繼續擔任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1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0306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使權責相符並簡化行政流程,旨揭依規定須報請行政院核准之案件,除該董(理)事長及執行長人選選派前須經該院核可之職務,仍維持由主管(監督)機關函報(或簽報)該院核可之作業程序外,其餘人選選派前無須報經該院核可者,自即日起均授權由各主管(監督)機關自行准駁。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1年1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1000306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使權責相符並簡化行政流程,旨揭依規定須報請行政院核准之案件,除該董(理)事長及執行長人選選派前須經該院核可之職務,仍維持由主管(監督)機關函報(或簽報)該院核可之作業程序外,其餘人選選派前無須報經該院核可者,自即日起均授權由各主管(監督)機關自行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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