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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請於113年12月13日前提出申請)

113年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
一、補助對象及費用:
(一)下列人員每年補助 1 次,每次新臺幣(以下同)1 萬 6,000 元為限,或
每二年補助 1 次,每次 3 萬 2,000 元為限。
1.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幕僚長(含主任秘書及總工程司)以上(含參事、
技監、顧問、參議)之人員。
2.本府所屬二級機關首長
3.本市各區公所區長。
4.本市立各級學校校長。
(二)下列人員每年補助 1 次,每次 8,000 元為限,或每二年補助 1 次,每
次 1 萬 6,000 元為限。
1.本府所屬機關職務列等單列薦任第 9 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上之人員。
2.本市各區副區長、主任秘書及職務列等薦任第 7 職等至第 8 職等之一
級單位主管。
(三)上開人員以外公教人員 :
1.年滿 50 歲以上者:每年補助 1 次,每次 4,000 元為限,或每二年補助
1 次,每次 8,000 元為限。
2.年滿 40 歲以上者:每二年補助 1 次,每次 4,500 元為限。
3.未滿 40 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
慮工作者(以下簡稱未滿 40 歲從事危安工作者):每三年補助 1 次,每
次 3,500 元為限。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工友(含技工、駕駛)暨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
服務滿 1 年【前一年度 1 月 31 日(含)前到職至同年 12 月 31 日均於同
一現職機關(學校)且未中斷者】之聘僱人員(不含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
及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於次年起得為下列申請:
1.年滿 40 歲以上者:每二年補助 1 次,每次 4,500 元為限。【按,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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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年資之合計係以同一現職機關(學校)核算且均未中斷者,以下
同】
2.未滿 40 歲從事危安工作者:每三年補助 1 次,每次 3,500 元為限。
二、健康檢查申辦方式:
(一)受檢醫院:各受檢人應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
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
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並
依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排定之檢查時間,覈實給予公假 1 天,但符合第 1
點第 1 款資格之人員,選擇每二年補助 1 次,每次 3 萬 2,000 元者,
最高給予公假 2 天。
(二)檢查費用: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並由受檢人於補助額度內檢
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按,未於前開醫療機
構實施健康檢查者,檢查費用不得予以補助)。
(三)檢查項目: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排定檢查。
(四)經費核銷:各機關學校得視經費狀況,由受檢人自行墊付或機關學校
先行借墊,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經費核銷,核銷事宜
應依會計年度關帳期限內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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